最近一则新闻,在业内引起了一些反响,---- 当然了,是国际法律实务界,尤其是国内涉外法律界,而一般人是不会关注这个话题的。就是北京高院判决被美国纽约法院不予执行。新闻里说:
2021年4月30日,美国纽约州纽约县高等法院就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一案作出判决,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115号民事判决不予执行,理由是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整体不符合美国正当法律程序要求。
有国内同行评价为:非常的蓬佩奥。政治的东西我们就不谈了,我们只谈法律技术层面的东西,窃以为这个是中国司法走向世界的进程中的一个不小的退步和曲折。
要理解这个话题,首先要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知识。
首先是中国的法院的判决,在国外是不能必然被执行的,反之亦然。这涉及到一个“司法主权”的概念,而有过失去租界的领事裁判权的经历的中国,往往会对司法主权特别在意。虽然笔者并不是很理解这种心态。
其次,对于纠纷发生之后,通过其他方力量(包括第三方力量例如仲裁机构甚至国际仲裁机构和公共力量例如法院)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外乎两大类,第一类是仲裁,包括机构仲裁和非机构仲裁,例如业内很有名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第二类就是法院诉讼。而对于仲裁,有一个号称最成功的国际公约叫《纽约公约》,全名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目前2021年有168个成员国并且还在增加之中,这168个国家涵盖了世界上的主要经济体,例如G20之类。因此国际仲裁裁决,包括中国的仲裁机构做出的国际仲裁裁决,是可以被主要经济体所承认并得到执行的。但是法院的判决,这个问题恰恰相反,至少在以前,中国和外国就法院判决的互相承认和执行,是极少的。这个也是本文所要谈及的话题。
5年,更严谨一点,10年之前,如果你搜索中国法院判决得到国外的承认和执行,或者外国法院判决在国内得到承认和执行,你会发现,这种互相承认和执行的情况其实很少。据说早期从改革开放到大约10年前的30年时间里,中国一共承认和执行了三件国外的判决,其中两件还是关于身份关系的判决,就是国外判决离婚了,国内法院承认了。而中国法院年受理案件数量,其实是以千万计的。
当然原因很多了,毕竟我们的司法体系和立法相对比较新,不像某些国家,例如英国的殖民地国家,直接把英国的几百年传统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拿过来,继续遵循先例,在古老的法律制度传统上绽放了现代的法律建设之花,因此他们(普通法系国家COMMON LAW FAMILY)之间互相承认法律的判决则相对比较容易一些,甚至有时候他们的法官都是一样的,例如咱们香港的外籍的英国的法官。
但是大约从5-10年之前,中国大陆开始越来越多地承认国外的判决了。按照业内的说法,中国司法在走向世界、融入世界、敞开胸怀拥抱世界。笔者的记忆里,就有国内法院主要是长三角珠三角法院先行承认新加坡、以色列等国的一系列判决。
其实中国和外国互相之间承认法院判决,有两个路径,一个是互相缔结双边国际公约或者参加多边国际公约,当然国际公约的内容是互相之间承认法院判决。这个工作我们一直在做,和一些国家缔结了互相承认法院判决的民事甚至刑事司法协定,我们也在寻求参加相关的多边的国际公约。这种方式其实就是一个路径,倒不一定在实务中会发生实际案例。例如中国和一个国家缔结了双边条约,但是实际却可能很少有互相承认法院判决的案例和需要,当然原因很复杂了。另外一个路径就是互惠原则,就是有实际的互相承认法院判决的需要的时候,由法院系统直接推动的。
互惠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你承认我的判决,那么我也承认你的判决,如果你不承认我的,那么我也不承认你的。实务之中,中国司法系统早期其实是比较保守的,坚持实质互惠,也就是你必须先承认我的,我才承认你的;否则免谈。比较有趣的是中国和德国之间,最早是一个德国公司,拿着一个德国法院的判决要求中国法院承认,中国法院一查,你德国法院从来没有承认过我们中国的法院判决哦,因此决定:不予承认。然后呢,又有一个中国公司拿着中国的法院判决到德国去,要求德国法院承认之。然后该案的德国法官说出了实质互惠原则的问题所在:如果我们也和你们一样秉持实质互惠,那么我们永远也不会有承认对方的判决的事情发生,这个是一个死结,所以我先承认你中国的法院的一个判决,然后敲法槌:咣!予以承认。门开了。
然后我们把目光转到世界两大最大的经济体,中国和美国。最近几年,中国和美国其实曾经彼此承认过几个对方的法院判决,可以说前景一片光明。因为美国是英美法系,有遵循先例原则,因为前边有法官开始承认中国判决了,则未来的法官可以简单地遵循先例了。而中国法院秉持的实质互惠原则也有了基础,因为美国已经承认中国判决了哦。但是突然之间,跳出了前文所述的案例。业内有人评价说:辛辛苦苦30年,一夜回到解放前。
呜呼哀哉。
主要参考文献:
1. 北京高院判决被美国纽约法院不予执行,理由非常蓬佩奥丨万邦仲裁, 原创作者:何以堪 公众号:万邦法律。